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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18年11月17日 来源:网络 作者:嘉年乐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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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婚姻家庭法所确认的.全面反映婚姻家度法的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对婚姻家庭立法其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 2001年的《婚姻法》在第2条和第3条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婚栩家度法的基本原则作了决定还可能导致刑事贵任的产生.当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出于对其婚姻间题的关心给予指导和帮助,这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与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的行为不同.

   所谓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本人的惫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这一概念表明,婚姻自由是法律所斌予人们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婚姻自由是婚姻法、家庭法的首要原则。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自由是人身权.而非财产权利。《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墓本原则的规定。婚姻自由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专属性人身权,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依本人的愈璧决定。婚姻自由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任何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要时,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禁止家庭基力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时婚姻家庭法律的适用、实施、司法解释乃至婚姻家庭法的理论研究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婚姻自由权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婚姻自由是相对的。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一定的条款对其予以限制。法律之所以作出这些必要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个人利益的考虑。需说明的是,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的适当限制往往是出于多重目的的考虑,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实现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并且婚姻法的荃本原则之间也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如婚姻自由原则中对男方离婚权加以限制实质上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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