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事务中哪些事项可得到我国公证处的公证
时间:2018年11月17日 来源:网络 作者:嘉年乐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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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事务的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收养亲友子女怎样公证
华侨、港澳同胞要求收养他们亲友的子女,确是为了接管产业和照顾生居的,不受年龄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被收养人同意,经查属实,公证处应为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2.中国血统的外籍人要求收养其亲友的子女可否予以公证
中国血统的外籍人要求收养其亲友的子女,确是为了接管产业和照顾生居的,而且能够负担被养人在外国的生活费用,不论其有无子女,只要双方自愿,均可予以公证。
在此孺指出的是:(1)如果送养人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可以送养;如果只有一个孩子,就不应送养。(2)如果被送养人有辨别能力的,就需其本人同意的明确态度。否则,不可办理公证。
3.涉外事务的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应怎样办理
(1)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机构出具证明。
(2)港口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有工作者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可由其所在的社团出具证明。
(3)社会上一般群众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证明。
4.外事务人员怎样办理涉学历证明书的公证
(1)为了申请人在外工作方便等原因,为毕业于地方院校的人出具学历证明书,可由地方院校出具证明后,再由公证处证明该校印鉴和校长印章(签名)属实。
为毕业于军事院校的人出具学历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办理.
(2)对“文革”期间颁发的毕业证书都未换发,仍然有效,因这是当时条件下形成的历史事实,持证人要仍携带原证出境的,我公证机关只证明其原证件上的印章属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