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古玩旧货市场管理问题
时间:2018年11月17日 来源:网络 作者:嘉年乐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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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市场大多从上个世纪80年代在全国开始逐步兴起,江苏作为经济、文化发达省份,古玩市场也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比如南京夫子庙古玩市场、南京朝天宫古玩市场、扬州天宁寺古玩市场、苏州文庙古玩市场等。这些古玩市场共同的特点为:第一,古玩市场在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经济发达、交通便捷的城市相对形成规模;第二,古玩市场多依托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特别是孔庙、文庙等地存在,具有人群聚集的优势;第三,古玩市场多由其依托的单位进行指导、监管或巡查;第四,古玩市场经营品种反映了区域文化特色和收藏偏好;第五,古玩市场以自发形成、地摊式流动销售为主,店面式经营为辅;交易行为大多在周末和法定休息日产生。
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只有经过批准的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才能从事文物经营活动,“文物监管品”的概念已经不复存在。各地的古玩市场都刻意回避了“文物”的提法,多冠以古玩、旧货、古董、艺术品、工艺品市场的名称,或多或少都掺杂有文物经营交易行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个别商家开始通过网络商店、第三方平台等渠道从事网络文物交易。古玩市场的兴盛是“盛世藏宝”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为文化遗产保护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但不可讳言的是,恶意的“知假贩假”“制假贩假”“以假充真”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出土文物、出水文物、走私文物的非法交易行为或其他涉案文物的交易行为。古玩市场管理的问题已经被全社会广泛关注。
古玩市场管理中关注的几个焦点——文物与古玩的概念之辨
“文物”与“古玩”的区别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古玩”“古董”“工艺品”等概念长期混淆。目前的各类古玩市场、古董市场、旧货市场刻意回避了“文物市场”的名称,将古玩市场与文物市场分割开。民间收藏者一直强调古玩、古董等不是“文物”,甚至有人提出博物馆收藏的是“文物”、民间收藏的是“古玩”。《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所涵盖的五类“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属于文物的法定概念。按照商务印书馆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古玩、古董的解释为“古代留传下来的器物,可供了解古代文化的参考”;古物的解释为“古代的器物”;工艺品的解释为“手工艺的产品”。按照这些表述,文物与古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毋庸置疑的是,古玩与文物存在很大范围的交集,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玩理应属于文物的范畴。
——文物部门与工商部门的职责之辨
对于古玩市场的审批主体、监管主体无法确定,导致认定古玩市场合法性存在的依据是以工商、税务部门的注册登记为准还是应持有文物部门的审核批准为准难以把握,对于古玩市场的管理已经形成断层和真空。目前正常经营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古玩市场主要有几种形式:一是市场自身具有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以租赁商铺形式为主,周末及节假日有流动摊点;二是完全由民间自发形成,以流动摊位为主;三是混杂于花鸟市场、旧货市场之中,以店铺兼营形式为主。除了第一种市场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外,其余大多是无证经营。即使是正式注册登记的经营户,由于行业监管主体的缺失,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的审核和备案手续。如果我们可以认定,文物和古玩不能绝对割裂,一部分古玩也属于文物范畴,那么对于古玩市场的业务监管就应当重新纳入文物部门的法定职责权限。
——真与假的道德法律之辨
文物是特殊商品,有人曾说,只有在文物市场不存在“打假”一说,鉴定真假正是收藏者的爱好和兴趣所在,所以才一直有“捡漏”、“打眼”等说法。由于缺少切实有效的管理方式,以及多年来对于文物经营模式的默认,故意以假乱真、夸大经济价值、虚构文物来源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恶意的欺诈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和良知,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也涉及法律层面。合法的民间收藏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市场行为都必须遵循职业道德、法律规则和经济规律,依法保护买卖双方利益才能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事业与产业的理念之辨
国务院审议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是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我国文化部的解释,以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文物经营暂时没有被纳入文化产业。仍在实施的1981年的《文物商店工作条例》对于“文物商店”的性质界定仍为“事业”性。文物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文物经营不具有“产业”性质。因而,在目前的条件下,不适宜将文物市场或“古玩市场”纳入文化产业管理范畴。
于古玩市场管理的一点对策建议——古玩市场的集中经营和统一管理
对于古玩市场的行政管理至少涉及三个环节,设立审批→业务监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鉴于目前古玩市场的管理部门、管理要求都不明确,在《文物保护法》尚未修订之前,由文物、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共同协调,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可以试行古玩市场的集中经营和管理,由工商部门发放市场的营业执照,并对市场中的租赁经营户、地摊经营者等进行经营者和经营门类基本信息的登记,所有信息进入数据库管理,文物、公安、海关等管理部门共享数据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古玩市场诚信经营档案。文物部门给予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派业务人员进行巡查、抽查,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文物认定工作,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国有文物商店对市场上的珍贵文物予以征集;并将涉案文物信息及时提供给其他部门。公安和海关对古玩市场出现的涉案文物、走私文物进行监管。工商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给予处罚。此外,还应该与商务部门共同关注古玩市场经营户网络销售的监管。各管理部门协同一致,可以更好地促进古玩市场的健康经营。
——古玩市场的差异化经营和发展
古玩的种类繁多,除了传统的书画、陶瓷、玉器、杂件等门类外,还有很多新的收藏品种的出现,和地域位置、文化传统、收藏偏好等相关。就大的区域而言,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收藏门类,如江苏地区以书画、玉杂、旧书为主。即使在同一个城市中,古玩市场也可以形成相对的差异化经营,既可以满足不同收藏者的需求,同时也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以南京为例,目前形成的几个主要的古玩艺术品市场中,朝天宫古玩市场的经营门类较为齐全,夫子庙古玩市场以书画、古籍版本、文房为主,南艺后街以当代艺术品为主,清凉山市场以玉石原料、书画为主,大方巷市场以邮票、纪念币、磁卡为主。在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中,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其经营范围进行规划。差异化经营和发展不但有利于培育市场,也便于对市场的统一管理。
——文物鉴定专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由于文物收藏热的持续升温,各种鉴宝类电视节目收视率居高不下,各类文物、艺术品鉴定机构层出不穷,专业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良莠不齐,间接导致古玩市场经营行为的混乱,社会各界和收藏爱好者对文物行政部门多有诟病。《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各地执行情况也不一致。作为文物行政部门,不应过多涉足具体的文物鉴定行为,而应更多做好鉴定机构的认证和鉴定人员的管理,搭建全国性的鉴定队伍网络,扭转目前的文物鉴定行业混乱的现状。对于文物鉴定机构和文物专业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建立鉴定机构的经营档案,促进文物鉴定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促进文物收藏的理性回归,推进古玩市场的良性发展。
过去,人们常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形容对于市场的管理。古玩市场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既不能盲目取缔,也不能任其自生自灭。2002年至今对于民间收藏文物管理过程中,古玩市场的管理一直备受关注。《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即将进行,古玩市场何去何从,我们都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