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枪击案照见我国政治制度的破洞
时间:2018年11月17日 来源:网络 作者:嘉年乐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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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日下午,黑龙江省庆安县45岁男子徐纯合在该县火车站候车室内与庆安站派出所民警发生冲突后,被民警开枪击倒身亡,3日,庆安县委常委、副县长董国生代表省市领导高调慰问了事件中的受伤民警,引起舆论哗然。
庆安枪击案从一个边远小县城迅速波及并进而演变成全国热议的话题,我认为正是该事件承载了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政治制度和人大制度、司法制度的缺陷,正是这种缺陷透过庆安枪击事件意外全面激活,其实质是隐含了公众对现有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和人大制度的不满,间接反映了普通公众对民主政治和宪政法治的需求。
庆安枪击案的舆论至少涉及了我国信访制度存废的检讨、警察滥用枪支的检讨、司法制约和保障制度的检讨,但在我看来,庆安枪击案还包括了公民生命健康权利或生存权利的检讨、人大制度的检讨、社会保障制度的检讨、检察院独立调查制度的检讨,因此,庆安枪击案之所以能引起广泛关注,不仅仅只是因为警察滥用枪支的问题或被枪杀者徐纯合的悲剧遭遇,而是枪击案让普通公众意识到自己在警察枪口下生存的权利,反映普通民众对自己权益透过国家政治制度和法治制度保障不足引发的系列社会矛盾,这些矛盾通过庆安枪击案集中暴发。
我们通过现象看本质,就可以发现这些矛盾并不局限于庆安县,而是在中国各地都普通存在,正因为这种普通存在的广泛性才激发全社会对庆安枪击案的关注和检讨,因此,从某一种角度讲,庆安枪击案显示了这个国家政治制度隐含的潜在动荡因素,这是需要高度警惕的。
一、信访制度的存废
从历史角度看,信访制度定型于唐武则天执政初期,于东西朝堂分置登闻鼓,准许天下臣民风闻奏事,以利打击政敌,后政权稳定,取消了风闻奏事,但保留了登闻鼓制度,许人鸣冤。宋景德四年设置登闻鼓院(类似于现在的信访局),隶司谏、正言,掌理文武官员及士民章奏表疏。对不能依常规上达皇帝,可先到登闻鼓院呈递事状,如受阻抑,再报告登闻检院。其后明清相沿,再通过历代戏曲教化,上京告御状就在民间受众中极为普及,特别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故事,无论是小说还是戏剧都在民间的受众中留下了深刻的影响,于是很多民众至今还是深信,只要能获得皇帝或老佛爷的首肯,事件的结局就会产生戏剧化的逆转,可以让皇帝以下的贪官污吏都受到惩罚,冤屈昭雪,这种坚信历久以来就成了民众对中央政府权力的信仰,而中央政府为了保证自己的集权又顺应了普通民众这种信仰产生的需求建立信访制度,因此,我国信访制度的存在其实不取决于国家层面,而取决于中国的老百姓的认知,如果中国的老百姓仍相信只要努力找到皇帝或老佛爷一样的人,就能彻底逆转案件,那么老百姓的这种需要会促使统治者继续保留信访制度,给民众以一丝慰藉,如果中国的老百姓通过庆安的枪击案发现我国信访制度的虚伪和血腥,都不选择上访而是选择了其他的维权方式,比如司法,那么信访制度因缺乏民众的支持和欢迎,自然就会淡出或退出国家的政治制度范围,但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全国各地上访大军的长期存在,不仅不会让信访制度衰弱,反而使信访制度得以加强,信访制度越加强,司法的功能就越加削弱。循环以往,最终信访大军会不会出现像李自成一样的人利用全国访民的不满,揭杆而起鼓动众者挑战或推翻现有的社会制度,委实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中共中央目前开始限制或削减信访的范围,鼓励民众通过司法解决,其中就隐含着这种考虑,但信访制度自古沿习至今,冰冻三尺,已非一日之寒,且中共中央长期忽视司法解决民众争端的功能,致使得司法权威远低于行政权威,再加上司法本身的腐败现象,现在要让普通民众只相信并信赖司法程序解决,已无实质之可能,更严重的是上访大军中绝大多数就是认为司法不公引起的涉诉访民。所以庆安枪击案并不能终结信访制度,也不可能引起全国其他上访民众的觉醒,但是这个事件可以引起访民对官僚统治阶级的仇视,这种仇视如果政府不引导,那么势必留给政府的反对派引导,其后只会更加激化信访民众与整个官僚体系的冲突,在统治阶段自顾不瑕出现失控的情况下借此揭秆而起未尝就没有这种可能性,要知道访民长期信访后,其心理状态通常会变得相当极端、冲动和仇视,再者,国家历来不重视对这一类人予以心理干预,单纯只依靠强权压制只会适得其反,故自古以来,造反者都会利用这一类人作炮灰。
二、政治层面人大制度的缺失
在良性的宪政国家之中,庆安枪击案发生后一旦引起官民之间的舆论冲突,国会之中的议员会第一时间在国会联署提出质询案,要求主管行政领导到议会接受质询问责,并在质难行政首长后投票决定,是否需要成立独立的调查委员会予以调查或要求罢免该行政首长。
这种做法在政治层面要几大好处:1、会对行政首长产生强大的制约,使其不敢滥用职权,因为议会的质询是公开的,可以直播的,但凡在议会上被议员质问的狼狈不堪只能自动引咎下台以免自取其辱,所以行政长官自己在没有了解清楚是非责任的情况下,是会引起议员们发起的罢免案。2、议员的介入能迅速减轻民众反弹,因为民众会看到已经有议员代表自己在处理此事,就会觉得有必要先等等看,让议员们先行处理一下,理性的力量会自发的控制普通民众,就不会像中国这样,第一时间先由公民自己自发组成松散联合体借用舆论的力量强行介入,然后就有人冒着打入敌人内部的壮举获得视频并公布在网络上再度引发舆论的反弹。再就是,律师不得以通过寻求委托的方式介入事件,然后我们又可以看到,有官方人员便衣全程监控律师,这种现象都足以说明在缺乏良好的政治制度层面下,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靠的都是丛林规则,而不是依赖制度的良性运作,这势必造成各说各家的话,最后谁也说服不了谁,国家的内耗或社会的分裂由此产生。3、人大代表或议员本身就是民意代表,属于国家制度层面的合法产物,应当最有资格代表人民对行政、司法部门予以监督并通过行使法定职权平复公众对行政、司法的不满,从而保证国家政治制度的稳定。
但是庆安的枪击案,我们可以看到人大制度完全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事件发生多天没有人大代表发起质询案或罢免案,也没有人大代表发起组建独立特别调查委员会,这说明我们虽然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意代表机构,但实质上这些政治层面的人大机构充斥着官僚机构的代表,他们的职能是落实官僚机构的统治意图而不是代表民意问责于行政或司法部门。人大代表制度作为代表民意履行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有权审查或废止地方行政长官的命令、有权任命或罢免地方行政长官及司法官员、有权问责地方行政长官及司法官员、甚至有权过问司法不公,如个案监督,可以说人大制度是在民意与行政、司法部门发生冲突对立时负有缓冲、协调、纠正甚至是裁决的功能,是最有效防止民众绕过正当程序直接采用暴力手段破坏和冲击现有安定秩序的政治力量,甚至是可以有效防止推翻现有政权的一种政治保障机制。
但中共中央对人大制度的建设始终偏重于对官员的任免和制定法律这两项,而对人大制度的民意代表功能从来缺乏富有成就性的建设,庆安枪击事件反映了当地人大制度完全是虚设,因为人们没有看到有过一名代表曾经发起过质询或独立调查的动议,足见我国的人大制度极端缺乏独立性、更缺乏民意的代表性。
不客气的讲,现阶段的人大制度其实就是一个官僚代表制度,它不能承担起防止民众绕过正当程序暴力冲击现有安定秩序的功能,因此,从政治层面讲,庆安枪击案也在提醒执政党已到有必要放开部分政权给真正的民意代表参与政治的时候了,否则再多几个王歧山进行打虎或打苍蝇也未必能有效遏制住已迅速腐化的官僚阶级。
三、警察滥用枪支的司法制约
庆安枪击案发生后,官方始终未公开监控视频,只是通过看过监控视频的新华社记者的片面报道借此陈述官方的立场和看法,但网络上民间自发收集的视频早已传遍,其后官方就一直处于舆论的指责之中,政府的公信力再次受挫,其被动难堪的之情形亦无以言表。
从《警察法》第十条和《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等规定看,警察当然有权使用枪支等武器,但同样法例也规定了警察使用枪支等武器的合法性条件,换而言之,警察开枪击毙徐纯合是否正当及合法仍属于法律问题,法律问题自然属于司法部门的职责范围,但问题在于类似的事件包括徐纯合事件,我国从无一例是由司法部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这不能不说对奉行依法治国原则的我国是一种讽刺,庆安县副县长在第二天就立即高调慰问民警就是这种长期司法缺位下形成的惯性思维,我们法律人指责这名副县长在未经司法程序下就作出如此表态是不尊重司法,但我国法院从无一例通过司法程序审查确认开枪的合法性,又该指责谁?
以过往的惯例,警察枪击都是由检察院进行调查并确认民警开枪的合法性,在没有中立的司法审查制度下,本案庆安枪击案的黑锅应由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来背,庆安县副县长的愚蠢在于他完全不懂法治的技巧,自己跳出来肯定了民警开枪行为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再让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来背这个黑锅,检察院是不会干的,因此,我们到现在看到的是无论网络上舆论如何演变,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始终不表态,这也是中国的政治生态,坏事出现大家都不想担责,再加上这里还涉及铁路系统的特殊性。
从司法层面来讲,如果警察开枪的合法性是需要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确认的,那么无论是人大独立调查委员会的调查还是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调查都是可行的方式,区别在于调查报告负责对象的不同或调查重点不同,比如人大代表设立的调查是对民意的负责,检察院的调查是要确认是否有刑事渎职或故意杀人的存在,警方的自查是要确认警员是否涉及用枪违规。
要解决警察用枪是否合法,关键在于确立举证规则和司法审查的渠道,只要这两点解决了,其他的问题包括销毁证据也自然能够解决。
但凡涉及公权力的合法性,举证责任都应首先分配给公权力一方,行政诉讼法就是采纳这一立场,警察因履行职务涉及用枪的合法性,其本质仍属于执行公务引起的职务行为,责任自然亦归属于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不存在法律依据的问题。
其次,但凡发生枪击事件,首先到场的都是警务人员,他们需要第一时间收集并固定证据,当然也最有机会隐匿或销毁证据,只要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他们,才能防止他们隐匿或销毁证据,又基于用枪合法性的责任承担归属于他们,更能促使他们完整的收集证据,这对还原事实真相极为重要,因为举证规则的要义就在于只要警方无法证明其开枪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就要承担开枪属于违法的责任,只要被司法程序确认开枪违法,接下来警方就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检察院对开枪违法是否涉及渎职犯罪的刑事调查,这么一来,整个司法程序就理顺了。
但我国目前对警察用枪合法性的惯常做法是交由检察院予以调查,只要检察院得出开枪合法,那么整个程序就终结了,死者家属如果不服就只能上访而不能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这种不透明的处理方式极大的助长了警察开枪权利的滥用,也造成了死者家属不能通过合法的方式予以质疑或用司法的方式维权,开枪合法性因欠缺透明的司法程序而助长人治的处理方式,也因为检察院并非是司法裁决机关,无法用司法公审的方式由死者家属、警方举证、质证的方式完成事实的认定,最后极可能演变成警察在面对暴徒的时候应该开枪的时候不敢开枪,而面对不该开枪的时候却开枪了,前者是因为警察不知道司法评判的规则,后者是相信有领导会给他撑腰而胆大妄为,无论哪一种都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力的人权保障,可见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我曾经建议将此类问题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由死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警方开枪的合法性,如果司法审查最后确认警方开枪违法,则由该警察所在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再由行政机关依内部程序追究该警察的责任,如涉及刑事犯罪则移交检察院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是非常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远比当地政府单纯补偿20万或30万元效果要好得多。但目前看,已介入的前方律师或过于看重庆安枪击案中警察 “故意杀人” 的概念,或许他们认为用行政诉讼法的手段确认警察用枪违法等于是在承认警察的职务行为,而职务行为通常很难认定为故意杀人,但我认为虽然认定不了故意杀人却可以成立渎职或滥用职责罪。就本案披露的事实来看,庆安用枪民警的故意杀人罪是很难成立的,原因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有着极其严苛程度的程序,官方用律师常用的疑罪从无的原则要开脱这位民警并非难事,这一点律师们是知道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情不允许,因此,从实情来看,在现有的条件下,前方的律师们能努力做到最终确认开枪违法已是非常的不容易了,庆安枪击事件如果能利用行政诉讼的方式将警察用枪纳入司法审查的轨道其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这比单纯试图将该警察送上刑事被告席要容易实现的多,而诉讼一旦立案启动,法治的意义自然也就显现,无论结局如何,律师的努力都功不可没,至少不会努力追究杀人刑责那样不了了之而无功而返,所以律师们是不可意气用事。
庆安枪击案提供的信息是多维度的,除信访制度、人大制度、司法制度以外,也可以从徐纯合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庆安县副县长的经济、政治势力等各方面,反映出一边是底层民众的生活穷困、艰难,改革开放30多年,除了大城市以外,大部分普通民众仍无法保障自己有尊严的活着,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社会福利保障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又反映出大部分官员富得流油且又骄横奢侈,基层警权又视民众如草芥,缺乏对民众生命应有的尊重,而人大制度形同虚设只会浪费公帑,司法制度又缺乏对权力专横的制约,显得冷漠而自私,这些现象的存在就足以令人反思。
因此,我总觉得庆安枪击案显然是照见了我国现存政权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人大制度的破洞,无论我们对外援助如何光彩,徐纯合就像是束光照,照见了现有政权制度处处破败不堪的破洞,让我们看到了统治者是何等的衣衫褴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