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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六大注意点(二)

时间:2018年11月17日 来源:网络 作者:嘉年乐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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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销售前后银行态度不一样

  银行也是要盈利的,理财经理都是靠卖理财产品完成任务,所以,态度前后差别很大。很多投资者陷入与银行的纠纷时,其实是处于弱势状态,而众多事例中,我们看到的是银行一副冷冰冰的样子,高高在,上毫无人情,完全没有顾及投资者的情绪。亲的心情我完全能够理解,吃一堑长一智吧,只能是自己多学习理财知识,以后不再被他们忽悠了。

  姐妹们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将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仔细咨询理财经理,看清楚相关合同,弄清楚自己的产品是否100%保本,风险在哪,最坏的情况可能亏损多少等基本问题。其次才是比较收益率,切忌稀里糊涂,就被银行理财经理吹嘘的高收益率所诱导。

 

  四、理财产品设计不合理不规范

  一些商业银行盲目进入金融信托领域,在未获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经营金融信托产品,其行为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还不完善,投资者本身处于劣势地位,部分商业银行又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导致很多纠纷发生。

  大多数投资者往往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购买理财产品,很难对产品的缺陷或合理性做出专业正确的判断,而理财经理为了完成任务,常常夸大收益,隐藏风险,更容易使没有金融基础知识的投资者盲目购买。

 

  五、产品宣传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到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行情,问诊)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上述情况的披露作出完善的规定,投资者只能从银行网站上获取定期的产品净值信息,而对于产品的具体运作、净值变化的说明、近期的风险因素等都没有获知渠道。

  一些商业银行在运用理财资金之初,未明确向投资者说明和披露从事哪方面的投资、遵循什么样的投资策略、施行什么样的风险控制措施等重大信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也未能很好地向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这实际上是盗用银行信用为理财产品服务,从而模糊理财产品和其他储蓄产品的区别。

 

  六、存续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前终止理财,银行却有权提前终止

  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向投资者支付全额本金和固定收益,但投资者并不是完全无条件地获得固定收益,而监管层规定银行不能无条件地承诺固定收益,以防银行高息揽储。因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合约中规定银行在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下拥有提前终止产品的权利,而投资者并不享有,也就是说没到期之前,我们是不能把钱取出来的。我们作为投资者,主要关注产品的提前终止风险,但这类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

  一家银行同期的理财产品往往会有好几个,在资金相同的情况下,一般产品时间长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不必为了多0.1%的收益率,而将自己的资金锁定太久,这样会造成我们的现金流风险。一般而言,每季度末是银行资金最紧缺的时期,在距季末15天左右,各家银行的短期产品收益率会急剧飙升,比平日产品高出一些。因此,投资者不妨在季初买一些短期的理财产品,并确保资金在临近季度末时会解冻,可以捕捉这些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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