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教育 立法很重要

时间:2018年11月17日 来源:网络 作者:嘉年乐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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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教育的问题事关社会发展,必须得到重视,而首先就应从理顺办学机制做起。”汤素兰说,目前,部分省市已经探索建立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老年教育管理机构,比如天津、上海、重庆、长沙、武汉、景德镇等市先后建立了 “老年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老年教育指导委员会”、“老年教育工作委员会”等称谓的机构,还有一些地方则通过各级老年大学协会协调、指导来进行管理。“老年教育机构作为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理应归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应由其对办学审批、业务指导、经费拨款等制定统一的制度政策及行政法规。我的意见是将面向全社会招生的老年大学归口教育部门管理,在国家层面,建立由中央牵头、各涉老涉教部门参加的‘国家老年教育领导小组’,来统一规划和指导全国的老年教育。”汤素兰表示。
  为老年教育立法也很必要。汤素兰认为,虽然《宪法》、《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老年人的受教育权利有所规定,国务院也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中对老年教育提出了具体发展意见,2010年7月还发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老年教育定性定位,但离全面法制管理,依法治教仍有很大差距。“应尽快研究出台《老年教育法》,从法律层面保证老年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老年教育法》之前,也可以参照天津、上海、福建等省的做法,由各省市制定老年教育法规,走依法办学的路子,使老年教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汤素兰还提到了加大经费投入、给予税收优惠、简化征纳流程等问题。“政府应从本市财政教育投入总量中拿出固定的一块扶持老年大学,设计扶持标准,每年纳入预算,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为他们‘补血’。同时,人大立法机关、涉税法规制定机关在订立税收优惠条款时也应建立更科学的评判方法,将老年教育机构这类确实是在举办公益事业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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