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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商业模式平台运营的风险有哪些

时间:2018年11月17日 来源:网络 作者:嘉年乐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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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法集资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集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形式上看,众筹商业模式平台这种运营模式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介,并确实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回报(募捐制众筹商业模式除外)——其中股权制众筹商业模式平台以股权方式进行回报给出资者,奖励制众筹商业模式平台主要以物质回报的方式,借贷制众筹商业模式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给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所以,单从这一条文来讲,众筹商业模式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

  2.代持股的风险

  凭证式和会籍式众筹商业模式的出资者一般都在数百人乃至数千人。部分股权式融资平台的众筹商业模式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那么,众筹商业模式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目前在中国,绝大部分对股权式众筹商业模式项目有兴趣的出资者只愿意提供少量的闲置资金来进行投资,故将股东人数限制在五十人以内将导致无法募集足够数额款项来进行公司运作的后果。

  3.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盗版投机的存在)奖励制众筹商业模式平台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挖掘创意、鼓励创新;其上线众筹商业模式项目的发起者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其创意,贩卖其创意;而出资者的投资出发点在于支持创意、购买新颖的产品。但是发布在奖励制众筹商业模式平台的众筹商业模式项目大都是还未申请专利权的半成品创意,故不能依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其权益。与此同时,几个月的众筹商业模式项目预热期给了盗版商充分的剽窃时间。

  4.非标准化风险

  众筹商业模式在国内正处于刚刚兴起的阶段,发展不成熟,没有建立一个行业的标准。目前,虽然各家众筹商业模式网站基本已建立起各自模式化的流程和标准,用于项目的申请和审核,但项目能否上线最终还是依某一团队的经验判断。项目的风险、金额设定、信用评级也基本取决于平台方,存在可操作的弹性空间。而不同团队能力良莠不齐,对风控、操作的把握也各异,像众贷网一样由于经验不足导致失败、给出资者造成损失的案例也不少见。

  5.欺诈行为

  当下多数出资参与者对众筹商业模式项目的收益形式和风险点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五花八门的众筹商业模式项目非常吸引众人目光,一些可能的欺诈行为也会打出高收益的噱头。而由于众筹商业模式参与的门槛相对较低,出资金额小,其中的风险更容易被忽略,造成损失后也更难追讨。

  6.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还是因为众筹商业模式刚刚兴起的原因,国内缺乏针对它的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应的监管监督机制,相应的众筹商业模式平台自身也缺乏管理经验。因此,众筹商业模式在未来的发展,一方面要完善他律,可通过严格众筹商业模式网站平台方准入和审核,营造相对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降低众筹商业模式平台资金预留、挪用和沉淀的风险;另一方面,平台方也要加强自律,负起对上线项目进行严格线下考核和客观评估的责任,建立项目发行人披露制度,推动众筹商业模式标准化进程。众筹商业模式平台还需加强对募投资金进行监控,并对出资人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防止普通出资者在非理性情况下做出错误选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众筹商业模式业未来持续发展,规范将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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